班俸制代替断禄制北魏官吏原无俸禄中央官吏按等级得到战争中获得
班俸制代替断禄制。北魏官吏原无俸禄,中央官吏按等级得到战争中获得的财物、隶户。地方官吏只要上缴额定的租调,就可以任意搜括、贪污,旧制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谷二十石。有的州县只产麻布,因此,又令每产出帛一匹二丈,存放州库,作为官府委托商人调换布帛之用。有的商人藉北魏牛车此渔利。公元年魏孝文帝下诏:“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民事,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公元年颁布均田令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使开国以来形成的贪污之风有所收敛。
以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西晋末由于北方长期战乱,基层行政机构瓦解,出现以宗法关系为纽带,集军事、政治、经济为一体的坞堡。坞堡主管辖着前来依附的中小地主、众多的农民、部曲佃客。北魏初实行坞堡主任宗主督护制,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公元年开始实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负责督察户口,催督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推行均田令,从而健全了县以下基层行政机构。使国家从中央到基层的行政体制得以完善。
实行均田制。北魏时由于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很多农民又得不到土地,农民或转入私门,成为豪强地主的隐户,或亡聚山泽起义反抗。隐户增多,使国家税、赋减少。农民的反抗,动摇着国家的统治。为了缓和这一社会矛盾,公元年孝文帝颁布了均田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均田令是北魏初期在旧都平城实行的计口授田、畿内课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均田令并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其实质是在保障鲜卑贵族和汉族地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束缚农民于土地,强迫他们垦种土地,以增加封建国家的租调收入和徭役来源。均田令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自耕农民对所耕土地的占有,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也多少得到了一些荒田。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北魏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还颁了新的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岁以上未婚的男女人,从事耕织的奴婢人,耕牛头,其租调与一夫一妇数量相同。由于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宗主的营私舞弊,一般农户的负担略有减轻。流散的农民被强制定居,许多荫户户口脱离了宗主豪强。国家纳税户口及租调收入增加了。北魏太子校射浮雕北魏孝文帝的改革对于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鲜卑族作为一个民族虽然不存在了,但是已经和汉族融为一体,只不过改变了一个名称而已。
从长远历史观点看来:这段史迹只是北魏拓跋民族在中国活动的尾声,公元年秦汉之“第一帝国”崩溃而隋唐宋之“第二帝国”尚未兴起时,这少数民族对中国的再度统一做了一段基本的工作。
汉亡之后年,中国无法统一。当日人口总是由北向南,由西向东的移动,汉人的多数民族,不能与这自然所主持的力量抗衡。北方的少数民族虽擅长骑兵战术,却无法越渡淮水及汉水等处的水泽地区。并且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也不能作为统一中国的表率。秦汉型的大帝国以官僚机构统治大量小自耕农,但分裂期间汉人的巨家大室和夷狄的酋领都自起炉灶,妨碍政府向全民征兵抽税的职权。加上各民族语言之不同,更造成了统一的障碍。
拓跋氏打破了这种僵局。他们之所以能如此,不是文化程度高,而是由于人文条件简单,可以从最基本的事业着手,并能以原始作风来解决问题,所以不期然的做了中国再统一的工具。
隋灭南朝
西晋末年以来,南北长期分裂的主要原因是尖锐的民族矛盾。北朝后期,鲜卑贵族的门阀化,尤其是各族人民共隋文帝杨坚同的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促进了民族大融合;汉族杨氏代周以后,象征民族矛盾的鲜卑政权亦告消亡,南北统一的条件已经成熟。当时,隋的经济、政治及军事力量都比陈强。于是,结束近年分裂状态的历史任务便由隋来完成了。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中央集权国家又重新建立起来。